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78號
原 告 丙○○
樓乙○○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教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