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78號
原 告 丙○○
樓乙○○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