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88號原 告 丁○○原 告 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陳孟秀律師蔡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