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