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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關於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