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判決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仔頭24號之31,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鍾 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