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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64號原 告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吳麗如律師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依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第十三頁之記載「研判造成撓度偏大原因,除了混凝土開裂、潛變及乾縮混之影響外,可能造成原因為,一樓樓地地板為賣場停車場,車位持續滿載及進出頻繁,致使開裂後之撓度擴大。」:鑑定人丙○○○到庭證稱「報告書第13頁(八)第4點說的很清楚,除了淨載重增加五公分瀝青、潛變及乾縮之影響,可能造成原因為一樓樓地板為賣場、停車場,停車位持續滿載及進出頻繁,致使開裂後之撓度擴大。」,而依據相關文書之記載:混凝土進行乾燥硬化時,因水分的蒸發流失會有收縮的現象,稱之為混凝土乾縮。於混凝土承受大小固定且持續之載重下,其變形量會隨時間之增加而遞增,此為潛變。根據實驗顯示,高強度混凝土之潛變係數(潛變與彈性應變之比值)比一般混凝土之潛變係數低,換言之,混凝土抗壓強度越高,潛變越小。而於設計時要考慮潛變之原因是:1、潛變會使梁的長期撓度增加;2、對預力構材來講,潛變會導致預力損失;3、而對於承受壓力的柱來講,潛變會導致柱鋼筋的應力增大2至3倍。是本案所鋪設之混凝土,性質如何?是否與本案系爭停車場地層樓板下陷有關?似非不能遽而排除。

二、本案系爭停車場地層樓板下陷之成因,除兩造已經為攻擊防禦之爭點,即是否為加鋪5公分瀝青所致以外,關於所鋪設之混凝土是否亦為足以影響地層樓板下陷?似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三、關於契約約定之保固責任,系爭契約之用語「defects」,其真意如何?係指工作物客觀上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參照,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抑或指施工缺失(以文義而論,似以可歸責於承攬人所致為要件)?

四、關於法律之承攬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就瑕疵之發生與原告施作工程之因果關係應負舉證責任,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5號裁判要旨以為依據,然上開實務見解似與最高法院之見解即94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裁判要旨「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有所出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等
裁判日期:201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