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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姚宗樸律師鍾瑞楷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款
裁判日期: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