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被 告 大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被 告 大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