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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複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被 告 大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