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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0號原 告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秦玉珅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