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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拍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55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參仟元用由相對人乙○○負擔二分之ㄧ,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867 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以: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97年2 月3 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福茂公司於96年12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12月3 日起至97年2 月3 日止,利息按年息3%固定計算,倘屆期不為清償,以每逾1 日每萬元30元計算違約金,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福茂公司未依約履行。嗣相對人福茂公司於96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併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相對人福茂公司固陳稱兩造間目前正就債務清償事宜進行協商,請求暫緩拍賣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僅就可否拍賣抵押物即抵押權存在與否、債權是否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作形式上審查,若存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尋訴訟途徑解決之;再者,相對人福茂公司已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準此,聲請人誤將福茂公司列為相對人,除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相對人乙○○經本院通知迄未對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准許。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3,000元。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附表:

┌─────────────────────────────────────────────────┐│土地部分(所有權人:乙○○;信託財產)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備 註││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1 │臺北市│中正區 │中正 │一 │203 │建│171 │8分之1 │ ││ │ │ │ │ │ │ │ │ │ │├─┼───┼────┼───┼───┼──────┼─┼─────┼──────┼────────┤│2 │臺北市│中正區 │中正 │一 │204 │建│197 │8分之1 │ ││ │ │ │ │ │ │ │ │ │ │└─┴───┴────┴───┴───┴──────┴─┴─────┴──────┴────────┘┌─────────────────────────────────────────────────┐│建物部分(所有權人:乙○○;信託財產)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註││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626 │臺北市中正區中│7 層樓│6 層 :103.4 │陽台 │全部 │含共同使用部分 ││ │ │正段一小段203 │鋼筋混│陽台 :13.75 │ │ │636 建號權利範圍16││ │ │、204 地號 │凝土造│ │ │ │分之1 ││ │ │--------------│ │ │ │ │ ││ │ │臺北市中正區仁│ │ │ │ │ ││ │ │愛路2 段7 之1 │ │ │ │ │ ││ │ │號6 樓 │ │ │ │ │ │├─┼──┼───────┼───┼───────────┼─────┼────┼─────────┤│2 │634 │臺北市中正區中│7 層樓│6 層 :121.87 │陽台 │全部 │含共同使用部分 ││ │ │正段一小段203 │鋼筋混│陽台 : 2.47 │ │ │636建號權利範圍16 ││ │ │地號 │凝土造│ │ │ │分之1 ││ │ │--------------│ │ │ │ │ ││ │ │臺北市中正區仁│ │ │ │ │ ││ │ │愛路2 段7號6樓│ │ │ │ │ │└─┴──┴───────┴───┴───────────┴─────┴────┴─────────┘~T64X4L25;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