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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拍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56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育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祥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5日與伊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87,600,000元之抵押權予伊,以擔保其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15日起至123 年1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嗣育祥公司於96年5 月16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將債務人兼義務人變更為相對人,並將最高限額變更為新臺幣96,000,000元。

(二)相對人於96年8月1日與伊簽訂授信合約書2 紙,約定相對人得於新臺幣110,000,000元及新臺幣200,000,000元之範圍內向伊申請融資,並自97年1月4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2筆,各該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均約定如逾期還款,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三)詎相對人自97年6 月19日起未依約還款,結欠本金新臺幣197,845,735元及美金2,448,100元未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帳務明細資料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稱其確有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借款新臺幣80,000,000元,並邀伊之法定代理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另其餘所欠係屬無擔保之融資借款,已據聲請人對伊及連帶保證人提出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之聲請。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董美妙附表二┌──┬─────────┬─────────┬────────────┐│編號│ 借款期間 │ 借款金額 │ 利息 │├──┼─────────┼─────────┼────────────┤│ 1 │97.01.04-97.07.02 │新臺幣16,828,980元│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 │ │ │率加碼年息1.05%機動計算 │├──┼─────────┼─────────┼────────────┤│ 2 │97.01.08-97.07.04 │新臺幣13,817,160元│ 同上 │├──┼─────────┼─────────┼────────────┤│ 3 │97.01.10-97.07.08 │新臺幣18,640,650元│ 同上 │├──┼─────────┼─────────┼────────────┤│ 4 │97.01.15-97.07.11 │新臺幣18,582,480元│ 同上 │├──┼─────────┼─────────┼────────────┤│ 5 │97.01.21-97.07.17 │新臺幣20,746,320元│ 同上 │├──┼─────────┼─────────┼────────────┤│ 6 │97.01.24-97.07.22 │新臺幣15,240,960元│ 同上 │├──┼─────────┼─────────┼────────────┤│ 7 │97.01.24-97.07.22 │新臺幣18,627,840元│ 同上 │├──┼─────────┼─────────┼────────────┤│ 8 │97.05.06-97.07.31 │新臺幣13,860,941元│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 │ │ │率加碼年息1.3%機動計算 │├──┼─────────┼─────────┼────────────┤│ 9 │97.05.19-97.06.19 │新臺幣64,750,000元│ 同上 │├──┼─────────┼─────────┼────────────┤│ 10 │97.01.30-97.07.28 │美金429,300元 │ 按年息4.7%固定計息 │├──┼─────────┼─────────┼────────────┤│ 11 │97.02.01-97.07.30 │美金997,500元 │ 按年息4.53%固定計息 │├──┼─────────┼─────────┼────────────┤│ 12 │96.06.29-96.11.02 │美金612,500元 │ 按年息4.56%固定計息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