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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以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提出繕本22份

三、所陳㈢對於遠東航空公司重整具體意見, 請具體詳述人事時地物及作法等細節內容。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