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
辛○○丁○○己○○庚○○壬○○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㈠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㈡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又,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法院為之:㈦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有明文規定。再者,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㈠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參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聲請人以上開理由, 提出重整之聲請, 固非無見, 惟: 就重整具體意見部分,提出:
㈠、建立堅強之重整人團隊
A、債權銀行部分:遠東商銀為遠東航空公司最大債權人,且有意推動以債權人身份聲請重整。
B、產業代表部分:已尋得曾經任職航空運輸相關產業之總經理級人士願意擔任企業代表重整人之一。
C、專業會計師與律師已尋得國際知名之專業會計師與律師協助處理法律財會相關問題諮詢。
㈡、尋找訂單挹注重整人等具銀行及產業背景,除可提供遠東航空正確的財務預估與規劃外.尚可藉由航空專業經理人規劃在既有航線、機隊與人員等在飛安第一與旅客服務之宗旨下,維持運作。
如由債權銀行擔任重整案之主導,未來可望取得長期資金之挹注,迅速解決短期週轉金困境,搭配未來有效的營運策略,以及兩岸直航開放,目前已見黎明前曙光,假以時日待公司營運上軌道後,除了在原有基礎上,兩岸直航商機的到來,更可吸引具投資意願的財團進駐,順利完成私募資金募集的最終目標。
㈢、經營方向
A、處分閒置資產、加速存貨週轉、積極處理應收帳款。
B、瘦身節源計劃。
C、尋求新資金挹注,或策略性投資人。
D、強化管理,降低成本。
E、財務透明化。
四、上開重整意見, 未說明重整的具體可行做法, 尤其在財務部分, 除挹注資金外, 該如何加強成本之控制, 防免資金缺口擴大進而轉虧為盈? 如何加強內部控管, 以防杜經營者之不當資金運用, 有害債權人及投資大眾? 以及如何之償債方案, 以說服債權人支持重整更生? 又就航空本業部分, 如何因應大環境變遷, 提出因應之道? 因聲請狀均泛泛語之, 無具體之人、事、時、地、物等詳細可行之方案與做法, 經本院裁定補正, 該裁定業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迄未補正, 依上開法律規定, 其聲請之程序未合, 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附件:
一、債權銀行多為無擔保債權,若公司倒閉,經濟受衝擊巨大依據聯合徵信中心97年3月31日資(聲證3),遠東航空公司金融機構餘額為NTD54.06億元,債權銀行逾25家,其中以不動產及航空器為擔保之借款為NTD26.53億元,餘NTD24.52億元均為信用借款。
二、遠東航空公司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營運狀況日趨窘困: 遠東航空公司因管理不善人謀不臧,其中對吳哥航空約有7.9 億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致使營運資金不足,加上自97年2月5日發生退票經媒體披露且大幅報導後,載客率嚴重下滑,其中97年2月營收僅4.87億(聲證4),較96年2月衰退2.37億(跌幅達32.76%),97年3月營收更下滑至2.67億(聲證5),較96年3月衰退3.77億(跌幅達58.50%),顯見客戶已對經營者失去信心,故載客率持續流失,除非有新經營者介入無法挽回,在無新經營著帶來資金挹注下,原經營者若由其擔任聲請人為重整聲請程序,亦未能挽回客戶及員工之信任。由於營收大幅下滑且應收帳款無法順利收回,故遠東航空營運資金嚴重不足,屆時僅有走上倒閉之途,除全體債權銀行遭受損失外,影響所及更遍佈遠東航空公司目前仍堅守崗位之1,200個家庭。因此只有以債權人身份聲請遠東航空公司重整並儘速取得公司經營權,才能杜絕此一風險.呈請法官儘快裁定。
三、遠東航空公司拒絕帳務透明化,無法提供真實財報: 自97年
2 月5日遠東航空公司發生退票,迄今懸宕已逾3個月,歷經勤業眾信及資誠兩家事務所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債權銀行一再要求遠東航空公司儘速使公司財務運轉透明化,始終虛與蛇委,未見付諸行動。且自97年2月15日迄今,遠東航空公司僅召開一次債權銀行會議,爾後均未主動召開債權銀行團會議。聲請人遠東商銀至今仍無法收到遠東航空公司96年暨97年3月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另原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更於97年4月21日與遠東航空公司終止委任契約(聲證6),換言之從96年9月開始至今,遠東航空公司財務狀況無法經由公正客觀之會計師提出簽證查核之財務報告,債權銀行無從評估公司真正財務狀況,其財務迷團難獲債權人之真正信任。
四、公司淨值不斷流失中: 原96年9月公司淨值仍有30.49億,詎料至96年12月依遠東航空公司97年2月所提供之自結財報,公司淨值僅餘18.46億,意即96年第4季即虧損12.03億,另根據96年3月遠東航空公司最斯自結財務報告虧損12.35億,淨值僅餘6.11億,綜合以上遠東航空公司從96年9月至97年3月累計虧損達24.38億。據報載目前新經營團隊不思如何努力改善遠東航空公司營運情形又未提供新的營運資金,更仿傚原經營團隊手法不斷以低價大量切票掏空公司資產,除無法引進正派經營者外,未來更可能陷公司於萬劫不復。
五、機隊現況與其競爭力: 遠航現有13架各機,現行的B757客機以國際航線為主,適宜於以台灣為操作中心的區域航線市場,對於未來的大陸市場,亦是合適性機種。至於MD8OS飛機,由於遠航擁有高能量的修護能力,以及較經濟性的固定成本(現行機隊之租金相對便宜),則以國內航線與部份日、韓的短程國際區域航線操作,都具競爭力。遠航現行的機隊組合,於搭配現有航點情況下仍據有成本優勢、市場接受度。目前因前任與現任經營者無法讓遠東航空公司正常營運,倘能有債權人主導之堅強重整人陣容,恢復遠東航空公司信譽,依遠東航空公司累積50年飛航、維修技術及未來兩岸航線的挹注,確有重整成功機會。
六、對於遠東航空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㈠建立堅強之重整人團隊
A、債權銀行部分:遠東商銀為遠東航空公司最大債權人,且有意推動以債權人身份聲請重整。
B、產業代表部分:已尋得曾經任職航空運輸相關產業之總經理級人士願意擔任企業代表重整人之一。
C、專業會計師與律師已尋得國際知名之專業會計師與律師協助處理法律財會相關問題諮詢。
㈡尋找訂單挹注:
重整人等具銀行及產業背景,除可提供遠東航空正確的財務預估與規劃外.尚可藉由航空專業經理人規劃在既有航線、機隊與人員等在飛安第一與旅客服務之宗旨下,維持運作。如由債權銀行擔任重整案之主導,未來可望取得長期資金之挹注,迅速解決短期週轉金困境,搭配未來有效的營運策略,以及兩岸直航開放,目前已見黎明前曙光,假以時日待公司營運上軌道後,除了在原有基礎上,兩岸直航商機的到來,更可吸引具投資意願的財團進駐,順利完成私募資金募集的最終目標。
㈢經營方向
A、處分閒置資產、加速存貨週轉、積極處理應收帳款。
B、瘦身節源計劃。
C、尋求新資金挹注,或策略性投資人。
D、強化管理,降低成本。
E、財務透明化。
七、承上所述,由於遠東航空公司前負責人等涉嫌挪用公款,掏空公司資產,造成資金缺口,發生財報不實等情事,現業經鈞院檢察署偵查中,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項第1款鈞院得駁回其重整之聲請,倘如鈞院擬依法駁回其聲請時,亦祈請鈞院准予就本件依公司法第287條規定再核發重整裁定前之緊急處分,以使既有之97年2月22日鈞院97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效力得予因本案另為之緊急處分而實質上繼續延續效力,目前聲請人及其他債權銀行均對遠東航空公司法定代理人自旭屏等經營團隊不生信任,由原公司經營者協商債務難度甚高,本案宜以本件聲請人債權銀行擔任重整聲請人,甚至由鈞院准予擔任重整人之一而主導協商各債權銀行,由銀行團自行協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還款計畫及流程,且聲請人遠東商銀願擔任本案之重整人之一,遠東商銀曾擔任桂裕鋼鐵之重整人,成功完成該重整案(聲證7),有關對長銘實業、正義食品等亦有豐富的重整過程經驗,有助於協調還款時間及流程。此將可穩定公司員工、廠商信心以及在此非常時期之正常營運,使遠東航空公司每年仍能產生盈餘,清償債務並使該公司重生,否則,一旦廠商員工信心動搖飛航業務終止,即再無回復可能,屆時不僅將造成公司倒閉.牽連上千家庭生計,造成嚴重之社會、經濟問題,甚且聲請人等債權銀行亦無受償可能。故爰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裁准任用銀行所推薦之重整團隊前提下聲請鈞院准予遠東航空公司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