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6號聲 請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張敏玉
駱建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撤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前因97年度整字第5 、6 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經鈞院於民國97年9 月10日以97年度整字第5 、6 號緊急處分裁定,禁止聲請人就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禁止處分或增加負擔,該處分並經鈞院裁定准予自97年12月10日起展延,並於98年3 月3 日裁定准予聲請人公司重整後,繼續有效。現聲請人之重整計畫重審版於
101 年6 月4 日經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並送本院裁定認可確定,重整人自應依重整計畫所示之內容執行之。又依重整計畫重審版所規劃之財產處分計畫,聲請人應處分閒置資產,附表所示之工程物料,係因電信系統涵蓋區域縮減所致之閒置,為節省倉儲空間及倉庫租金成本,擬依重整計畫重整版之內容,予以處分,變現所得之價金用以充實營運資金。上開資產處分案,並經聲請人第74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通過,爰聲請撤銷如附表所示部分之保全處分。
二、經查,本件重整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8日裁定重整程序終止,並宣告聲請人公司破產,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準此,聲請人公司於重整程序終止後,已無權繼續執行重整計畫,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如附表所示部分之保全處分,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