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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6號聲 請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即 重整人 駱建國

吳統雄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裁定認可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關於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畫及第五章資金募集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理 由

一、按重整計劃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重整計劃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該項所定一年期限,性質雖非重整計劃執行之法定強制期間,但屆期仍未完成者,依同條後段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之規定觀之,可見立法意旨仍有以相當期間之限制以求公司重整計劃執行之效率,且法文既明定以一年為期,裁定准予延展之期限最長自亦以一年為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重整計畫於民國99年5 月27日經第二次關係人會議可決,經鈞院於99年12月10日裁定認可,並於同年月20日確定在案。依公司第304條第2項規定應於100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聲請人依重整計畫預定內容,就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劃中之語音服務更生計畫,已就既有PHS語音系統業務進行基站網路優化,以減省支出成本;傳呼業終止計畫亦經主管機關核准自100年8月20日終止傳呼業務;無線寬頻數據整合服務計畫部分中,整合服務平台開發之入口網站功能規劃,已開始進行廠商評估,4G網路之佈建及Metro WiFi應用等部分亦在進行中;至財產處計畫及有擔保債權之擔保品處分中各標的處分及清償進度均如附件

1、2所示;組織與人力資源調整計畫,則已完成第一次組織調整作,並針對可委外進行之工內容,進行效益評估。然因資金募集進度未如預期,致無法依重整計畫清償重整債權,屬因情事變遷致重整計畫不能執行,聲請人希望透過展延重整債權清償期限之方式,將重整計畫預定之重整債權清償起始期間延後二年,並就減資計畫、增資發行條件及辦法加以修正,以加速外部資金之募集,進而推展諸多更生計畫,該修正之重整計畫業經聲請人100年9月30日第43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通過,並提出聲請請求鈞院准予交付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惟原重整計畫於法院裁定准予重行審查、關係人會議審查可決修訂、法院認可前,仍為有效。爰依公司第30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原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3月3日經本院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准予聲請人重整後,相對人關係人會議於99年5月27日審查表決通過重整計畫,本院並於99年12月10日裁定認可該重整計畫。聲請人就重整計畫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劃中之語音服務更生計畫、傳呼業終止計畫、無線寬頻數據整合服務計畫、財產處計畫及有擔保債權之擔保品處分中各標的處分、重整債權清償計畫、組織與人力資源調整計畫部分,均已執行,惟聲請人主張因全球金融危機經濟環境極度惡化致重整計畫第伍章原訂增資計畫之資金募集不如預期,且聲請人之營業所得仍未能達重整計畫原預估之水準,致原訂自100年7月1日起分7年平均按季清償之清償計畫,未能如期給付。然本件重整計畫,聲請人之重建更生首先繫諸於募資計畫之進行,聲請人為此擬變更重整計畫以加速外部資金之募集,進而推展諸多更生計畫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第43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公開資訊測站公開說明、重整債權清償計劃執行進度說明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公司自本院裁定認修正重整計畫以來,雖依循重整計畫進行,然能否增資取得營運資金,仍屬重整計畫能有效執行之關鍵,而聲請人所提出各項重整計畫之修正,於聲請人公司之重建更生及債權人重整債權之保障並非全實益,是本件重整計畫即有延展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就上開重整計劃內容,未能於一年內完成係有正當理由,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該部分之執行期限至101年12月20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