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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張敏玉駱建國吳統雄上 三 人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代 理 人 吳絮琳律師複 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本院命公司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裁定認可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准由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電信公司)前聲請准予公司重整並提出重整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認可,上開裁定並於同年月20日確定。依據系爭計畫,大眾電信公司如得以重建更生,應繫諸於募資計畫之進行,然因全球金融危機經濟環境極度惡化致不如預期,導致資金來源不足,又大眾電信公司之營業所得並未能達系爭計畫預估之水準,於100年上半年度淨損達新台幣(下同)608,034,000元。因此,系爭計畫本預定自100年7月1日起分七年平均按季清償債務,然因未能如期募得資金及營運虧損,而無法實現。

(二)除上開未能如期募得資金以及公司營業虧損之外,大眾電信公司已依據系爭計畫,除就既有PHS語音系統業務進行基站網路優化,以減省支出成本外,亦積極擴展新型態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因行動數據影音服務市場具有高度成長性,極具投資效益,如能順利募集資金建置無線寬頻接取業之整合性服務網路以建構該新創模式之整合服務平台,將能引入諸多業務收入來源,故重整計畫所規劃之更生計畫如能順利推展,公司營運所得必能有效提昇,進而完成重建更生。

(三)就募集資金而言,以目前電信業產業最新投資現狀以觀,國內潤泰集團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 月20日公告以11億餘元取得WiMAX電信營運商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及政府宣布未來開放陸資進入國內電信產業之政策,顯見資金投入電信產業之時機應已成熟,大眾電信公司應可順利募得資金。同時,如可展延重整債權清償期限、將重整債權清償起始期間延後二年、以及修正系爭計畫之減資、增資發行條件及辦法等,亦可加速募集資金。

(四)此外,大眾電信公司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號8、9樓與座落基地之不動產,依據系爭計畫,本不予處分,然現因系爭計畫執行人力資源結構優化,所需辦公空間大幅減縮,且上開不動產位於捷運輔大站附近,新莊線通車後,上開不動產因而大幅增值,如予處分將可挹注資金,故而系爭計畫亦因上開情事變更而有修正並交由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之必要。

(五)綜上,可知系爭計畫有上開應予修正並交由公司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之事由,爰依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修正之重整計畫。

二、按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同法第307條規定,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經本院依據上開公司法第307條之規定發函詢問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依據上開機關回函內容所示,均未認定大眾電信公司已顯無重整之可能與必要,此有經濟部100年12月20 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年12月13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年12月30日銀局(控)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 年1月20日通傳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三、綜上,本院審酌上情,查無事證足以證明大眾電信公司顯無重整之必要與可能,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據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