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7號聲 請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公司法第28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提出97年上半年(即需含97年第2 季)之資產負債表(需經會計師核閱)。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 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其中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四、補正聲請狀繕本及所附證明文件各十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