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7、9號異 議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相 對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即 重整人 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邱欽廷」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