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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7、9號抗 告 人 趙高勇上列抗告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