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9號聲 請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章世璋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
蔡慧玲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楊建宗上列聲請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0年1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