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白旭屏代 理 人 陳建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七年度整聲字第一號緊急處分事件,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公司重整,依公司法第287條聲請緊急處分之裁定即將屆滿90日,爰聲請裁定延長緊急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7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2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將於97年5月21日屆滿,該重整事件,尚未審結,各債權人於緊急處分有效期間屆至時, 為滿足債權, 有強制執行、行使債權或其他各項權利之舉, 易使聲請人之財產變異, 影響更生重建, 認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自97年5月22日起延長90日。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