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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字第4號

參 加 人 廖珠孃

王煌祥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各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