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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5,000元。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

七、釋明就維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之1,500,000元每年可獲得之投資收益為何?擔任維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每年可享之報酬、車馬費、紅利為何?

八、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九、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 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十、提出李文鈴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陳報李文鈴每月可領得之退休金。

十一、提出李文鈴子女及配偶之全部戶籍謄本。

十二、提出債務人近2年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存簿帳戶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8年3月31日止)。

十三、聲請人若有保險,請提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四、釋明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未載有汽車,何以每月需支出油錢3,000元。

十五、提出聲請人履行保證債務之起迄日,及所清償金額之明細與收據。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