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附表: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至聲請更生之日止,履行之情形如何(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檢附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據(長子陳立翔於受傷後之醫療費用支出狀況與證明)。
二、配偶陳孟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近兩年之各類所得資料、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與證明。
三、向乙○○借款之資料及每月還款證明。
四、請說明何時支付最大債權銀行新臺幣30萬元及資金來源為何。
五、聲請人於民國97年1至5月之收入與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帳戶自民國95年1月迄今之存摺明細。
七、聲請人、胡麗嬋、乙○○、郭鄉子等人間之資金往來、轉帳情形、以何人名義投資、投資金額為何與證明,並說明胡麗嬋於民國96年9月17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明疑義之結果。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