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甲○原名柯素珠)
2樓代 理 人 陳昌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單、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呂姵穎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及配偶呂建華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應繳納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與債權人乙○○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交付租金,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交付,應說明資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97年5月20日寄發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律師函之附件-債權人清冊。
十三、聲請人商業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四、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