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甲○○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素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附件:
一、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六、與債權人謝碧娥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七、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八、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十、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建物、土地謄本,若有設定擔保物權,亦應一併陳報尚未清償之擔保債權內容;若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清償之債權數額。
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倘有其他兼職收入,應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