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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附表: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最近5年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名稱、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若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狀況。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與債務人嚴美瑛、陳一銘間詐騙案相關證明文件(含詐騙款項交付證明文件、刑事告訴狀),並說明目前97年度偵字第20881號案件進行狀況。

四、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狀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關於「利息支出」每月10,608元金額係從何得出,並提出相關繳款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