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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劉台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附表:

一、97年6月至10月現有收入及在職證明(如薪資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聲請人除目前擔任推銷涵碧樓會員卡之業務人員外,有無其他兼職之工作?

三、96年10月8日自原任職之香港商富斯公司離職後,至97年6月間有無領取失業救助等社會補助?若有,應提出領取明細,如現金袋及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2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最近5年內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應提出所有明細及證明文件(如股票、證券存摺,並應說明其名下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明細。)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安泰銀行帳戶內每月固定轉出新台幣13017元之用途?

七、提出聲請人於安泰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其他個人保險契約書請一併提出,並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已失業逾8個月,但信用報告中顯示各家銀行信用卡款遲延繳款至多5個月,聲請人仍為正常授信帳戶,則其中收入不足支出的部份,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聲請人有無借貸金錢予他人。若有,應提出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交付款項等證明文件。

十一、說明聲請人於95年8月賣出房屋之所得數額,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該屋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十二、請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