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89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維廉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唐紫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891號裁定,因當事人欄漏未將「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