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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核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鍾文峰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鐘文峰」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文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日期: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