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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1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協 議 筆 錄

聲請人 乙○○聲請人 戊○○相對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監字第101號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就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郭淑貞書記官 楊振宗通 譯 張銘華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 乙○○聲請人 戊○○聲請人代理人李姝蒓律師相對人 甲○○相對人代理人陳智義律師兩造協議成立內容:

一、截至民國(下同)98年6月26日止,本件禁治產人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名下財產及債務明細如附件一(計4紙)。

二、相對人自98年5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000元作為丁○○人身照護、醫療費用之一部支出,並按時匯入以下帳戶:

戶名:丁○○,銀行:玉山銀行雙園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三、聲請人因照護丁○○,每月之花費包含第二項不得逾50000元。

四、收入及丁○○之現金不足支應丁○○之各項支出時,聲請人得動用丁○○財產之順序為:

(1)、丁○○之存款。

(2)、丁○○之股票或基金。

(3)、丁○○之保險金。聲請人於動用前應先告知相對人,並將動支始末詳實報告。

五、相對人詳閱聲請人交付之丁○○自96年11月病後以來所有動用丁○○財產明細,列出之資料包括(A、丁○○家人提領之現金)(B、支出憑證有問題及不應屬於丁○○支出之項目列表)交由聲請人參考,藉以調整聲請人將來之花費支出項目。

六、聲請人應按月交付照顧丁○○費用之帳冊、憑證,如:98年

5 月於98年6月10日交付。

七、聲請人及其家人竭誠歡迎相對人及其子丙○○、許恆之隨時探視丁○○。

八、相對人庭呈委託協議書草案第八點修正如下:委託監護係委任關係,相對人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終止時相對人應將禁治產人丁○○接回照顧,聲請人應將附件一,丁○○之存摺、印章、保險契約文件即各項投資契約文件,交予相對人收執。

九、相對人庭呈委託協議書草案第九點修正如下:聲請人應於民國98年7 月15日前將附件一第一項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權狀正本交付相對人保管。

十、丁○○百年後,如有遺產,該遺產優先用以處理丁○○喪葬及繼承必要費用之支付,若有剩餘,相對人同意在依合法有權範圍內酌給許淑華(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用以感激照顧丁○○之恩情。

十一、除違反本協議約定外,雙方就丁○○財產及人身監護事宜,不得再行主張民、刑事訴訟。

十二、相對人應協同聲請人前往丁○○所有帳戶銀行辦理存款、股票、基金解除凍結,將存款、股票、基金交由聲請人依協議書的內容動用。相對人應協同聲請人辦理保險理賠事宜,並將保險理賠金交聲請人依協議書的內容動用。

十三、本院依上述協議內容製作協議筆錄正本寄送兩造。

十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十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楊振宗法 官 郭淑貞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0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