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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14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二、參與親屬會議決議之所有成員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