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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20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對禁治產人甲○○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本院97年度禁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證明為禁治產人甲○○利害關係人。

(三)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有無法定監護人存在,若無法定監護人亦無指定監護人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需徵求親屬會議意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聲請人應提出親屬會議會員名單(含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