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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79號聲 請 人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葉菀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