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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9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戶籍謄本、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資料,並註明親屬會議成員與禁治產人間之親屬關係,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