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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狀欠缺聲請人甲○之簽名或蓋章。

二、未據聲請人補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三、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㈡有無應收款項,如有並制作附表。

㈢有無持有股票,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㈣有無不動產部分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薪資收入來源之在職證明書(並載明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等)或營業所得來源之證明。

四、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提供履行台端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五、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債務金額、有無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

六、聲請人原所附清償方案分配表繕本9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