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狀欠缺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未據聲請人補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三、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㈡薪資收入來源之在職證明書(並載明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
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之證明。
㈢其他各項收入(如借款債權、應收款項)及證明文件。
㈣有無不動產,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國稅局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提供履行台端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五、聲請狀繕本1份、原所附清償方案分配表繕本5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