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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裁判費,惟原告陳稱其係請求被告拆除既有違章建築並清除雜物,經核此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5,000元及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從而,本件計溢收裁判費16,335元(17,335元-1,000=16,335),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