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原 告 精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輔 佐 人 丙○○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