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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簡上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甲○○被上訴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債權與債務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17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上訴人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㈠前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錯誤裁定被上訴人

概括繼承其兄蕭瑞徵之ㄧ切權利、義務,致對上訴人負有借款債務,經上訴人於民國77年間向被上訴人提起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之訴,並獲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勝訴判決,該判決並於77年11月28日確定。惟被上訴人亦對蕭瑞徵之第ㄧ順位繼承人蕭惟仁、蕭惟中、蕭惟元、蕭惟升及蕭惟丹提起確認前開5 人對蕭瑞徵之繼承權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是被上訴人對蕭瑞徵生前所負債務自始即無繼承權。詎上訴人嗣後竟以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被上訴人名下土地為強制執行拍賣取償,又於80年11月11日向被上訴人索取新臺幣(下同)30,000元,是因該雲林地院錯誤裁定,及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判決尚未廢棄,使被上訴人仍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被上訴人既經判決確定對蕭瑞徵無繼承權,自無連帶負擔清償蕭瑞徵債務之必要。

㈡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曾多次對其提起確認之訴及再審之訴

並遭駁回等語,惟本院88年度再字第35號及89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皆因提起再審之時已逾法定期間,而遭程序駁回,本院90年度再字第1879號裁定駁回部份,係承審法官疏忽被上訴人已對訴外人蕭瑞徵無繼承權之事實,而裁定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判決有既判力。又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係指確定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不變,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惟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確定判決,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已經變更,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確認之訴符合法制,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㈢被上訴人對蕭瑞徵無繼承權,既經確定判決確定,被上訴人

和上訴人間即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索取之30,000元屬不當得利,上訴人應將30,000元加計利息後返還被上訴人,為此,爰依法訴請確認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判決應予廢棄),暨請求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所給付之30,000元云云。

二、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於77年間因繼承其兄之債務,致對上訴人負有借款

債務,經上訴人於77年間向被上訴人提起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之訴,並獲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勝訴判決確定,惟被上訴人未履行該債務,而就本案事實提出再審之聲請及另行起訴之程序,均經本院駁回在案,然被上訴人復就本案已為確定之訴訟標的更行起訴,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㈡又本案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經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判

決上訴人勝訴確定,依法該確定之終局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存在之給付請求權自有既判力。又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之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㈢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亦未要求上

訴人陳述意見或就此行使闡明權,是原審突然於判決爰引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使上訴人有蒙受突襲判決之虞,況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於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亦非無法律之原因而受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上訴人曾因已故蕭瑞徵債務請求被上訴人清償而向本院提起訴訟(77年度訴字第6779號)並獲確定勝訴判決。

㈡被上訴人對蕭惟仁、蕭惟中、蕭惟元、蕭惟升及蕭惟丹5 人

提起確認前開5 人對蕭瑞徵之繼承權存在亦獲勝訴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度家訴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2年度家上字第95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 號、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家上更二字第5 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且該判決已經確定。

㈢被上訴人曾於90年5月14日對上訴人就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

9 號判決所認定之債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本院90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90年度簡上字第579號),且該判決已經確定。

五、兩造爭執之事實: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民事確定判決,被上訴人並非蕭瑞徵之法定繼承人,自無庸負擔蕭瑞徵對上訴人之借款債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即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本案與77年度訴字第6779號確定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不同,是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收取之30,000為不當得利云云。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且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之30,000元係依據確定判決,要無不當得利等情置辯。是以,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在於:㈠被上訴人所提之確認之訴部分,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30,000元,是否有據?

六、得心證理由:㈠被上訴人所提之確認之訴部分,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⒈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定有明文。是終局判決一經確定,即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已判決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為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意即同一事件,若經裁判確定者,即生既判力,當事人及法院即應受該判決之拘束,若當事人之一造就該事件另行起訴,即不得與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就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重為相反之認定。又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同一聲明,若此之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另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訟(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161號判例意旨足參)。

⒉經查,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之確定判決,當事人為本件

兩造,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借貸債務,訴訟標的為借貸契約,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而本件被上訴人於一審以上訴人為被告所提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訴訟,其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同為前開判決之借貸契約,聲明為確定前開借貸契約之債務不存在,是本案被上訴人之聲明與前開77年度訴字第6779號案件之聲明係可代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屬同一事件無疑。是基於既判力之遮斷效,被上訴人提起之本案確認訴訟部分,自非合法。

⒊次查,本院90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之確定判決,當事人亦為

本件兩造,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均與本案所提之確認之訴同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上訴人所提之確認之訴部分與本院90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之確定判決為同一事件,參以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提起本案確認訴訟部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被上訴人所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民事之確定判決,其該案之當事人中並無上訴人,基於既判力之相對性原則,上訴人自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故而就本件而言,尚難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民事之確定判決係屬兩造間於本院77年訴字第6779號基準時點後發生之新事實,是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就確認之訴而言,即屬同一事件而有違前案之既判力。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30,000元,是否有據?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77年度訴字第6779號確定判決在案,業如上述,是上訴人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被上訴人收取金錢財產,於法有據,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揆諸上揭法條所示,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提之確認訴訟部分,受本院77年度訴字第6997號、90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即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 款之規定;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30,000元,係本於債權債務關係,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審未查,遽為被上訴人准許之判決顯有違誤。上訴人執此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6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日期: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