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 請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金字第2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52,084元合 計 52,08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