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4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陸元伍角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667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9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365元 由聲請人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由相對人繳
納合 計 15,865元㈠聲請人應負擔一審十分之九之訴訟費用,即新台幣(下同)12,928.5元,已繳納14,365元。
㈡相對人應負擔一審十分之一之訴訟費用,即1,436.5元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4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