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47號聲 請 人 陳俊唐即祭祀公業陳南記管理人
陳塗生即祭祀公業陳南記管理人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45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87號民事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