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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原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