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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乙○○

號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被 告 戊○○

丁○○甲○○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0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