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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乙○○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辦理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