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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金豐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金豐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原告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