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2樓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零捌佰玖拾貳元(計算式:56480 元/ 平方公尺×404 平方公尺×1/10+329100元=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